2024年10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2603起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威远法院副院长未能享受待遇政策,谁的责任?如何亡羊补牢?

发布时间:2016-08-13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威远县法院副院长未能享受政策待

威远县组织部:你自己没申请

  我是共产党员,退休干部钟玉新,退休前任威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内江市内部政策15年以上副县级可享受正县级待遇,本人任副团职副院长23年之久却未能享受该待遇。经多次向内江市、威远县组织部门反映问题后,威远县委组织部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书看似有理,实质是掩盖其失职行为,推卸责任。

 

  这是威远县委组织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第一页,意见书第2条“由于在《市待遇政策》执行期间,您未达到退休年龄,且组织部门也未收到您申请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所以您未享受到该条待遇政策。”说是我自己未向组织部门写申请,换言之就是说这要怪我自己!该政策却从没有任何组织部门或领导通知过我,我对该政策根本就不知道。我如何写申请?但之后,在政策停止执行前,我写申请了,那你又为何没批?你们又是如何回答我的?你现在只说没写申请所致,为啥不说写了申请没有批?

  今年年初我才了解到,该政策于2010年7月1日起就已开始执行了,但到2012年我都还不知道。后来,因偶然我从同事那里得知该政策的只言片语,我随即马不停蹄地找单位领导、组织部门询问政策情况,但没有得到任何《市待遇政策》的相关答复。

  2013年之前,我对该政策完全没有得到任何通知,如何写申请?我又向同事打听确认后,于2012年2月开始向威远县组织部门申请、打报告。威远县组织部门领导口头对我说:“你是非领导职务,所以不能享受”、“你是市管干部,我们管不了”等等推诿的话,没有任何书面回复。之后我又向内江市组织部门申请、打报告,但依然没有任何回复。直到我2014年5月正式办理退休,也没有等来内江、威远两级组织部门的批复。你现在来说我没写申请,作为组织部门,怎么如此睁眼说瞎话?!还把全部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如果只是失职,还可以亡羊补牢。如果还另有隐情,那损害的将不只是我一个的利益!

 

  这是威远县委组织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第二页,处理意见书第3条,“根据内组干[2014]280号文件,您于2014年4月正常退休,您退休时《市待遇政策》已停止执行,因此您在退休时已不能享受该政策待遇。综上所述,系您所映问题的答复。”第2条说我没交申请,这第3条又说在我退休时文件停止执行了。我想,找这么两个理由,你们应该找得也很辛苦,但是,你们自己就不觉得太苍白无力了吗?

  1、内江市出台《市待遇政策》是调整干部的待遇问题,如此好机会,哪个干部知道了会不写申请?

  2、对于我写的申请,是你们没有批复,不是没有写申请!事实情况能掩盖吗?

  3、你们说我退休时文件停止执行,所以就不能享受了!那停止执行之前呢?你们怎么就不批复?不让该享受待遇政策的干部享受待遇政策呢?

  4、你们说的“内组干[2014]280号文件”这个文件拿出来看看,是什么时候停止执行《市待遇政策》的?

  还是那句话,对于群众、干部反映的问题,应该认真对待,不能推卸责任、敷衍了事!

  争议的焦点问题:

  1、有没有告知本人待遇政策?没有!没有任何领导、组织部门告知过本人!

  2、有没有写申请?写了!但没有批复!

  3、谁导致了本人没能享受到该待遇政策?谁来承担责任?要想不怕追责,唯有尽职担当!

  本人的任职情况:91年至95年在西藏军区任副团职,95年至04年12月任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副县级审判员。2005年1月至2014年5月任副县级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2014年5月退休。任副县级时间23年。

  我享受《市待遇政策》的法律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中共中央文件,中发[2006]9号;3、四川省贯彻中发[2006]9号文件的规定精神;自贡市、乐山市、资阳市、眉山市的组织部门都作了比较合情、合理的解决。4、内江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有关待遇政策的第十一条规定,“市级各部门、各县(区),凡担任副县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享受副县级待遇10年以上的干部,退休时可享受正县级待遇。凡符合《公务法》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自愿提前退休的副县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享受副县级待遇),以其任职时间推算,到正常退休时担任副县级职务时间达到10年以上的,可享受正县级待遇,即行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我简述一下,我收到威远县委组织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经过:

  威远县组织部《受理告知书》说将于2016年7月13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我反映的待遇问题,按时,我到县委组织部411办公室,给工作人员看了告知书。工作人员说上边答复没下来,说领导们忙。我说领导忙可以理解。

  7月18日星期一上午到内江市委组织部,找到了干部二科科长江波同志。江科长说工作忙,叫我在会议室等待近1小时后,来了一位姓陈的书记和姓王的同志,接待了我。我给他们二位领导汇报了三点:一是中共中央[2006]9号文件,中发[2015]4号文件;内江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有关待遇政策。交了三份材料:1、《受理告知书》;2、中共威远县委组织文件,中共威远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关于钟玉新同志任职》的通知,威委组发[1996]87号;3、本人写的内江市内部政策15年以上副县级可享受正县级待遇,任副团职、副院长23年之久未能享受该待遇的情况反映材料。并将文件相关条款,逐条的读给二位听了。二是介绍了我工作情况,完全符合政策、文件规定。三是要求上级组织部给予满意答复。汇报后,陈书记说你这个事,按干部职能分工来讲,是干部二科江科长她们负责。前期作了调查,换届很忙。部领导也很重视,进行了研究,有了初步意见,主要是讲政策。到时再答复你。

  7月26日,威远县委组织部通知我去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016年7月27日我到县委组织部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时,恰好碰上威远县组织部申宏伟副部长,给他讲后,他把我带到411办公室,他说他要去开会了。工作人员看了《告知书》后,阅读内容签字时有人摄像,不知什么意思?我签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后,当场表示对该意见书不服、不接受。并陈述了我的意见。

  另外,威远县委组织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要求我在30日内向威远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我是市、县委组织部管的副处级领导干部,难道说要我去依法告人民政府县长吗?是否在推责?是否按《公务员法》提起行政复议?

  《内江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有关待遇政策》,副县级干部解决正县级待遇规定:1、县(区)凡担任副县级领导职务15年以上的干部,经考察符合正县级干部条件的可享受正县级待遇。2、各县(区)凡担任副县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享受副县待遇)10周年以上的干部,退休时可享受正县级待遇。按内江市政策,我本应享受的待遇,我坚决依法捍卫。

  我强烈恳请上级领导、组织部门严肃、认真、公平、公正、一视同仁,按照内江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有关待遇政策,解决落实好本人的正县级待遇的诉求。再不要推这推那、绕来绕去调戏反映人。我坚决按组织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永不停步!

  以上反映投诉句句真实,附相关法律依据,如有不实,我钟玉新(身份证扫描如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本网无责。

 

  在此,建议我市、县两级相关部门的领导好好学习习近平主席在4月19日上午主持召开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主席指出,对怨气怨言要及时化解,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引导和纠正,让互联网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中共党员、原副院长、副县级审判员:钟玉新

2016年 8 月 12 日

投诉人基本资料:
投诉人姓名: 钟玉新 身份证: 51102419XXXXXXXXXX
手机: 139XXXXXXXX 固定电话: 0832-82XXXXX
QQ号码: 309XXXXXXXXX 单位名称: 威远县人民法院
地址: 威远县人民法院XXX 邮箱: 309XXXXXXX
投诉IP: 182.XXX.XXX.XX 投诉时间: 2016-08-12 22:33:53
被投诉人基本资料:
被投诉人姓名: 内江市委组织部 电话/手机: 0832-20XXXXX
地址: 内江市翔龙路9号市委大院组织部 被投诉单位: 内江市委组织部/威远县组织部

  相关阅读>>>

  威远县同级退休干部为何待遇各不相同

  威远县法院退休副院长发贴反映问题被约谈:删贴!删贴!删贴!

  网评:解决实际问题还需使用正确的工作方法

  威远县法院副院长该不该享受正县级待遇?内江市政策说了算!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免责声明:投诉报料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无关。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不对其进行任何编辑和修改,仅原文刊载,投诉报料人自愿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第三方承担的连带责任等由投稿人负责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本网站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但本网站会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告知投诉报料中相关各方。敬请相关各方及部门对反映的相关内容予以核实,也请读者仅作参考。对投诉报料的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保持中立。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