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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6-11-2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杨奇)对于虚假广告,大家都不陌生,很多时候,我们对虚假广告都是一笑置之,但有些虚假广告,运用名人、事件大肆炒作,让人不能不信,于是一些人上当受骗,更有甚者因此而受到人身伤害。发生这种事故是一处不幸,大家一致发反映是痛恨广告商,但在具体到索赔事宜时,方告商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法条可知,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受到损害时,在广告主不能提供经营具体名称、地址的情况下,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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