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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监护人的资格不得恢复?

发布时间:2016-12-0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在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规定中,我们的法律体现了人性化原则。但是,有些错误是不能被原谅的,对监护人资格方面,如果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恢复其监护人资格的,但有些特殊情况是不能恢复其监护资格的。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二款这规定:“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因此,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对未成人身心损害较重的原监护人,是不能恢复其资格人的,这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作者:杨奇)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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