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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进行的电话录音怎样才有效?

发布时间:2016-12-1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杨某在石某所经营的建材店购买了一批建材,经结算价值为5万元,杨某因资金一时周转不开,就给石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时隔一年了,杨某也不提支付货款的事。石某准备向法院起诉时,发现欠条找不到了,朋友给石某提了一个建议,让石某进行电话录音,一方当事人进行的电话录音怎样才有效?

  在实践中,电话录音一般符合下列条件才会有效: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义务内容 ,石某在录音时应让债务人杨某完整的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理由。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私自在他人住宅的窃听的录音一般会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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