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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及时主张权利 担保人被免除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2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赵丽丽)12月18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债权人王某因未及时主张权利,担保人姜某被免除担保责任。

  2009年7月5日,彭某在王某经营的砖厂赊购价值9万元的红砖,姜某作为担保人为该笔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彭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后,姜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中签字,但合同中对担保人姜某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担保期间均未做约定。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多次向彭某催要款项均未果。于是,王某将彭某、姜某一起告诉至呼图壁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彭某立即支付货款,并由姜某对支付的货款承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与王某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欠款事实清楚,彭某应向王某偿还欠款。但对于姜某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一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王某与姜某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且王某未在其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姜某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姜某可免除保证责任。据此,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彭某立即向王某支付所欠的货款,姜某对于货款免予承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但是在主债务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应及时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如果不及时主张权利,有可能对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相关法律对担保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在允许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自由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下,规定了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诉讼期间。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可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若债权人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的担保权利即可免除。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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