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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拥挤未能及时下车 男孩从列车车窗跳出致重型颅脑损伤

发布时间:2019-05-31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立案调解 情暖民心

  【案情】

  原告高洁诉被告北京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立案调解。通过审查材料,进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实。原告高某诉称,2006年1月15日9时40分许,其乘坐由天津开往西安的K213次旅客列车,当日17点47分到达邯郸车站,由于车厢内人多拥挤,未能及时下车。当列车启动后其从车窗跳出车外摔伤。虽然被告组织人员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但已经造成重型颅脑损伤,不能继续上学,已办理退学手续。此案经天津客运段,邯郸车站、北京铁路局调解3年未达成调解协议。在住院期间北京铁路局邯郸车站已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共计339 727.04元。为了保证后期康复治疗,高某要求北京铁路局补偿272 700 元。

  【评析】

  通过审查材料,法院认为本案存在调解基础。一是在本案中原告高某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二是原告高某购买车票并乘坐北京铁路局所属天津客运段值乘的铁路旅客列车,其与北京铁路局形成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北京铁路局作为承运人负有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并将旅客安全正点送达目的地的责任。北京铁路局及相应的客运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高某在乘坐铁路旅客列车过程中摔伤致残,侵犯了高某的健康权和身体权;三是作为企业法人的被告北京铁路局应当给付受害人赔偿金;四是北京铁路局对原告高某所述事实无异议,双方也无争议事实。

  【化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案法官认真研究、精心拟订调解方案,找准关键问题切入点,切实做到调解思路清晰、准备充分。一是“充分沟通”,针对原告高某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与其母进行诚恳谈话,其母最后承认,儿子高某跳车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否则就不会出现现在的局面;二是“换位思考”,谁家的孩子遇到这样的事都是天塌的大事,提示被告北京铁路局站在原告角度设身处地考虑问题,将心比心,增进理解;三是“说理劝导”,做好调解引导工作,要求双方情理结合,以理为主,原被告双方的责任不互相推诿,对纠纷合理合法地予以解决。在法官的积极努力下,双方的态度发生了可喜转变,从开始不同意调解到同意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北京铁路局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人民币272 700元。至此,长达三年之久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事后,高某父母为表达感激之情特意呈送感谢信,还向法院送来一面“心系百姓重调解,化解纠纷助和谐”的锦旗!

  【启示】

  本案适合进行立案调解,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立案阶段进行调解。

  本案以立案调解方式结案,对我们最大的启示在于法官执法理念的转变。首先,立案调解是法院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能缓和或避免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不必要的对抗情绪,并且能够缓解审判工作压力。其次,立案调解能够化解矛盾、消除对立、理顺情绪,社会效果好。第三,立案调解是法院实现司法为民、爱民、亲民、便民的重要举措,它不仅程序简便,效率提高,更能节约社会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是满足当事人司法诉求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同时,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解决纠纷,使案件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

  作为基层法院法官,每天处理的都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法官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其价值也不止在于告诉老百姓法律是什么,更重要的是在于能够让他们看到法律能够给他们带来什么。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法官来说,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都仅仅代表案件审结方式上的差别,甚至于撰写一份判决对法官来说可能会比做调解工作更容易。但是对于一名当事人来说,一个能够得到双方当事人认同的调解方案则会更有利于纠纷的平息,当事人的自身权益更能获得切实的保护。所以,立案庭作为一个人民群众接触法院的窗口,更应当能动司法,用心去接待每一位当事人,用心去立好每一件案件,用心去化解每一起纠纷,把“立案信访窗口”真正打造成司法为民之窗、法院形象之窗!(李立惠)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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