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大法宝,使用调节方式使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19年6月,喀什中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一起共有财产纠纷,本案在再审阶段经法官组织调解,4名再审申请人努某,阿某,库某,艾某与2名被申请人吾某,阿某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帕某于2014年10月因交通事故身亡后,其丈夫吾某、其女儿阿某与其父亲库某、母亲阿某、前夫的儿子努某和艾某向肇事人穆某和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送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53211元。肇事人穆某和保险公司按照喀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进行赔偿,但各方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因无法平分发生纠纷。
帕某的丈夫吾某、女儿阿某因不服喀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的153211元中向帕某的丈夫吾某分60800元,向其女儿阿某分30447元。一审判决后4名再审申请人努某,阿某,库某,艾某不服泽普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4名再审申请人努某,阿某,库某,艾某不服,向喀什中院申请再审。
再审期间,经过主审法官的了解案情、精心分析、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4名再审申请人努某,阿某,库某,艾某同意支付2名被申请人吾某,阿某诉求的送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53211元中的93000元。再审申请人努某将分给帕某的送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53211元中将1万元分给艾某。再审申请人努某将分给帕某的送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53211元中将25000元分给阿某。再审申请人努某将分给帕某的送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53211元中将1万元分给库某。双方之间的纠纷按调解内容终止。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96条及1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节。由于本案的原、被告关系不怎么融洽,且每次谈不到一块儿,主审法官只能慢慢做思想工作。在多次的沟通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同时又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经过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终于得到了双方理解和支持,最后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双方当事人均对主审法官的诚恳态度和敬业精神表示佩服。
双方互为原被告诉讼多次的案件,终于一次性解决。该案的成功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实现了双方满意。(艾力牙斯•迪力夏提)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