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张松)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克拉玛依中院执行局联动,将两地两案共同合力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2年8月,孙某在昌吉市经营建筑钢架管、扣件租赁,王某在孙某处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按租赁合同在孙某处拉走了建筑钢架管、扣件若干。后王某将租赁的钢架管、扣件用于克拉玛依市新图书馆工地,而克拉玛依市新图书馆工地的总承包方为深圳市某公司。因王某未按租赁合同支付租赁费用,孙某诉至本院要求返还钢架管、扣件并支付租赁费60余万元,如返还不能,则支付钢架管、扣件价款80余万元。本案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申请人申请中院强制执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商铺、住宅各一套,对商铺强制执行,经拍卖无人经买,孙某同意以流拍价1196304元抵偿其债务1196364元,余款继续执行。后王某将深圳某公司诉至克拉玛依中院,克拉玛依中院判决深圳某公司将上述钢架管、扣件若干返还王某,因未按期返还,该案在克拉玛依中院进入执行程序。本院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将本院查封的住宅经过评估,在拍卖过程中,王某提出协商解决,要求昌吉市法院与克拉玛依中院合力执行,经请示,在昌吉州中院协调下,达成一致意见,停止本院的执行拍卖程序,克拉玛依中院的钢架管、扣件返还案件立即执行,将钢架管、扣件返还王某,并由本院扣押进行评估。
2019年9月11日,克拉玛依中院执行局陈局长指派执行人员会同本案执行人员,在孙某、王某及深圳某某公司负责人的参加下,深圳某某公司将200余吨钢架管、扣件返还王某,克拉玛依中院案件执行完毕。王某将200余吨钢架管、扣件交由孙某保管,并由本院评估处置。两案三方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非常满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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