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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引纠纷 法官调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2019-10-24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邹洁)“芦法官,我东西都搬完了,房子空出来了!这个案子总算是了结啦,非常感谢你!”家住昭苏县的刘某给伊犁州法院法官芦海龙打电话告知自己已履行调解协议,并表示感谢。

  2008年3月起,刘某租用阿某位于昭苏县天山街的一间商铺用于开商店,约定按月支付租金,先支付租金后使用商铺,2016年4月因刘某拖欠2016年3月至4月期间的房租,阿某通过给房屋上锁的方式催要租金,刘某交租后,阿某将商铺门开锁。2016年5月,刘某因资金周转不开,未及时交租,拖欠房租1500元,阿某再次将房屋上锁。刘某认为阿某如此做法不妥,放弃原本继续交租的打算,与阿某打起了“耗时战”,期间经当地社区及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均未调解成功,直至2018年,阿某未将房屋开锁,刘某也一直占用该房屋,商铺内货物因过保质期而损失严重。2018年5月21日,阿某因与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9月17日该案的二审承办法官芦海龙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芦海龙通过仔细阅卷、询问当事人相关情况,对该案进行调解,但一开始双方均不同意调解,不肯让步,拒不妥协。芦海龙通过电话沟通,背对背多次开展调解工作,并邀请精通双语的法官帮助调解,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释法说理,多次沟通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刘某限期搬离房屋,阿某也不再追究刘某拖欠的租金,一场长达三年多的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释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双方均负有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应当交付出租物,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催收租金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作为承租人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合同终止时要及时返还租赁物,否则均有可能构成违约。”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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