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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到法院起诉 法院为啥判他败诉?

发布时间:2019-10-28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刘丽梅)随着网络的发达,越来越多的人在与他人的资金往来过程中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留存证据,不出具书面凭证。对于这种银行转账凭证,一旦借款人不守诚信,不按时还款或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出借人该怎么办?“银行转账凭证”这颗救命稻草到底有多大效力,能否厘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下面,就来看一例持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到法院起诉败诉的案例。

  基本案情:2014年,郑某欲从丰田公司全款购买私家车。经过咨询得知某汽车租赁公司有一项汽车回购业务,即只向丰田公司交纳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将剩余车款交给该汽车租赁公司,由汽车租赁公司向银行按期偿还贷款,三年后租赁公司将原价回购该车。

  郑某认为这种购车方法很划算,便通过银行向租赁公司的员工丁某转款16万元,丁某当日将此款通过POS机消费转入该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银行账户。事后,租赁公司仅向银行偿还部分按揭款,也未按约回购该车辆,郑某出于无奈,自行向银行还清了剩余按揭款。现郑某持银行转账凭证将丁某诉至法院,以借款为由要求丁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丁某对此不认可,认为其与郑某之间不是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丁某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丁某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对此丁某提交了银行转账流水、汽车租赁公司汽车回购业务宣传单等证据,与法院调取的《车辆回购协议》、16万元POS机刷卡信息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印证了丁某的陈述。因郑某仅能提供16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即交付凭证,但未能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其举证责任仍未完成,故郑某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大家不要认为出借款项时有了转账凭证就安全了,买卖、租赁等交易可能都需要转账,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双方不但有借款产生的转账,还有其他生意往来,都有可能涉及转账,所以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根本说不清楚到底是借款,还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这种情况对于出借人是非常不利的,且很难进行下一步举证,所以在民间借贷行为中一定要签署内容清晰无歧义的借条。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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