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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执行不能”防范执行风险

发布时间:2019-10-30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执行不能”案件。对第一类案件,法院主要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这一类属于执行难案件,这是人民法院需要自己解决的;后一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用老百姓通俗的话说,“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法院没有执行到位,而“执行不能”是根本没钱,没钱就不能执行。

  近期,阜康市法院执行局就承办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执行人在狱中服刑,家境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该案中,被执行人梁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书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梁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等财产,且在昌吉监狱服刑,家中无其他亲人。承办法官经与梁某居住地村委会调查核实,梁某家人已外出多年,原住宅也早已成了危房,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阜康市法院认为该案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家境困难,法院穷尽调查手段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这类执行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还需要依靠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人民法院也可以发挥积极推动和沟通协调的作用,比如建立执行救助制度,增进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协作,对于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加大救助保障力度。(陈洁)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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