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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不符约定,要求扣减部分物业费 法院判决:支持!

发布时间:2019-11-05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孟颖)家住昌吉市某小区(老旧小区)的王某对所在小区的绿化有异议,但多次同物业公司沟通无果,于是拖欠物业费66个月。物业公司为主张权利,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费2343.9元。

  庭审中,王某提供了小区草坪照片三张,拟证实小区绿地中存在裸土。物业公司也认可小区存在问题的草坪占整个小区绿化面积的5%-6%,但称历年来已对草坪进行了补种,可以提供补种草坪的财务台账予以证明。法院审理查明,小区业主委员会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中对绿化养护部分进行了明确约定,要求“绿化无枯萎、空白地段,物业公司需及时补载草坪和花卉等”。
庭审中,物业公司承认绿化存在问题的部分占整个小区绿化面积的5%-6%。因此,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其诉请的物业费用应当予以扣减。而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法院酌定扣减20%物业费,即468.78元,最终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1875.12元。

  法官寄语:近年来,随着生态宜居现代化城市的打造,越来越多的市民提高了绿化意识,对绿化也有了更具体的概念。业主就绿化或环境问题同物业公司沟通,有的物业公司会辩称小区绿化应该是开发商负责的事,但真的是这样吗?其实不然,关键还是——看!合!同!约!定!

  而作为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法官想说,虽然歌里唱“生活不只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的田野”,但并不代表诗和田野均在远方,眼前就应该“苟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业主提供服务,就要保证家门口的金山银山!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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