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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铁路运输法院运用“释明意见”圆满解纷

发布时间:2019-11-25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徐曌天)“谢谢法院,谢谢法官,没想到这事能这么快这么圆满地解决了,因为这个工龄问题,我跑了不下几十趟,找了很多的人,收集了很多材料,本来都做好打长期战的准备了,这下我心里的大石头可算是放下了。” 宿某激动地说道。

  11月21日,宿某以诉求得到解决由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撤诉,一起民告官的行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时间追溯到今年10月,宿某在办理退休审批时,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没有原始档案材料为由,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88年11月。宿某称,他在1986年11月以职工子女身份进入通化市第一化工厂工作,1988年11月被招录为集体所有制工人,并提供多份证据材料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双方就焦点问题争议不休,最终宿某诉至法院。

  在充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案件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开展协调工作,对通化市人社局进行法律释明,分析该案的客观事实,明确告知其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未参加工作的事实,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并援引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说明此类案件败诉的理由,陈破利害,希望行政机关可以基于客观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行为,避免给群众造成不必要的诉累。法院的释明意见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可并积极主动作为,使得纠纷最终得到实质性化解。

  释明意见是通化铁路运输法院结合审判实际,通过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明确案件事实,提出法律适用意见,最终达到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目的。通过运用“释明意见”,现通铁法院涉通化市人社局的4起类案均得到有效化解,行政机关根据释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原告的合理诉求得到解决。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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