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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抚养费 “任性”母亲险被司法拘留

发布时间:2019-11-27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高彦辰)“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庭纠纷是最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而面对亲情的残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更是考验执行法官。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在“冬季风暴”专项行动中执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据了解,吴某与李某结婚后育有一女。2017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梅河口法院诉讼,要求与吴某离婚。梅河口市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吴某与李某离婚,女儿随吴某生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为止。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时给付女儿抚养费,为此吴某向二道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至10月的抚养费,共计4000元整。

  执行干警了解此案后立即与李某沟通,要求其尽快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李某表示,目前在外地某烧烤店打工,无法履行。经过多次沟通无果,执行干警要将其传唤至法院,李某又以老板不给假为由,再次推脱。执行干警通过电话再次询问李某,觉得其口中的老板略有蹊跷,进一步调查得知,所谓的老板正是李某的现任丈夫,谎言被拆穿后,李某哑口无言,再无招数,只能到法院接受调查。执行法官现身说法,同为母亲,虽然婚姻已经破裂,但在孩子未成年时应尽到做母亲的责任,经过长达一个小时的劝解之后,李某仍然无动于衷,执行干警准备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李某的现任丈夫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立即代其支付了执行款。

  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得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成人之间意见分歧和情绪变化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法院将予依法纠正和严厉惩处,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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