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办公厅公开通报四川省昭觉县、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及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政绩观存在偏差、不顾实际使用财政资金问题
正风反腐在身边·记者百县行丨集体资金的“阳光之旅”
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辽源中院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商品的经销商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9-12-20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 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直接涉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坚决从重从严惩处打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近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9年4月,消费者张某在微店店铺购买了福州某公司的两种进口饮液产品,总价款为867元。消费者张某以上述产品中存在中英文标签标注的内容不一致、产品超范围添加营养强化剂铁,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及强制性标准要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判决被告福州某公司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并返还价款,共计9,537.00元。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辽源中院民一庭接到案子后对该案进行认真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作为进口食品经销商应提供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但经销商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也不能证明其所经销的两种饮液的质量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在二审审理中,福州某公司以消费者张某系“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为抗辩理由,这也是大众广泛讨论的话题之一,“知假买假”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是存有争议的,但出于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保障,且经销商亦无证据证明张某为职业打假人,张某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给予保护。最终二审没有支持经销商上诉请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国家对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有严格的国家标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呼吁全社会都应对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此是有利于大众食品、药品安全的必要之举、应尽之责。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