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要求被传唤人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书面文件。同时,答辩人也可以选择对法庭传票不作任何回应,即任由法庭下达缺席判决,但其需要承担放弃答辩后的风险。下面来了解一起案例。
案情回放↓↓↓
2016年5月23日,王某驾驶车辆与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占某受伤,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占某遂将王某及本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东支公司诉至法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东支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东支公司在承保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东支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一份,反映涉案车辆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准东石油支公司,并非本案被告。
法院认为: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东支公司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其答辩权利的放弃,现虽有新证据表明本案被告并不是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但是该判决已生效,只能启动再审程序改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东支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只要收到法院传票,还是要按时到达法院指定地点参加庭审等活动,否则,只能为自己的不懂法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还增加了诉累,浪费了当事人的财力和时间。(张睿)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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