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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定罪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保护野生动物”呼声强烈。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危及群众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法官释法》系列音频栏目第七期: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给大家解析,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2020年1月29日,市场监管人员在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餐厅厨房冰柜中,查获其新近向邓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购的两只野生飞禽(收购时已死亡),经鉴定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2020年2月,被告人起某先后两次到大姚县金碧镇某山林使用鸟扣先后猎捕得白腹锦鸡共2只,每次均拿到其侄子家共同食用,经鉴定,涉案2只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月24日,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大姚县首例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起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2只,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起某自愿认罪认罚,最终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释法: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严格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呼吁大家,充分认识野生动物保护及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正确的保护野生动物观念,自觉倡导正确健康理念,远离“野味”、遵守法律,保护动物,从我做起,而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收购、猎捕、滥杀、出售、贩卖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李平 高洁琼)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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