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关平康)近日,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本案依法通过速裁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审结。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从轻处罚,法庭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李某某交代,李某某将其岳父留下的一支可拆解的自制枪支,藏于家中牛棚内,案发当天,12月27日上午,他携带枪支上山打猎,因雪大封山,环境恶劣,不利于狩猎,在返回住处途中,被巡护人员盘查,并在其背包内发现猎枪一支、军用子弹11发、匕首一把。归案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他表示追悔莫及,绝不再犯。

法官寄语: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全面禁止个人非法持有枪械的国家,枪支一旦被流入社会便会成为严重隐患,若落入不法分子手中,极易发生暴力、枪杀等事件,使我们生活在恐惧与不安中。除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比如警察、在岗军人等,在执行公务时才能持有枪支。所以,无论何种原因,非法持有枪支的,必将引来牢狱之灾。
普法小课堂: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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