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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铁说法】疫情当下,消费者维权你知道多少?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临近,疫情当下,让我们聊一聊疫情期间消费者维权的那些事儿。

  购买到假冒、伪劣、“三无”防护用品?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由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若经营者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仍销售的,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除要求经营者退还已支付货款外,还可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时,为500元。

  购买宣传可防可治疫情的商品后发现无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经营者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等犯罪。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虚假广告和宣传而购买商品后,有权要求退货退款。若经营者明知商品不具备某种功效而故意作虚假广告或宣传,诱使消费者购买,则构成欺诈,消费者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支付所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已签订的商品、服务合同

  能否要求经营者无条件退款?

  疫情发生后,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疫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因疫情致使消费者根本不能履行时,此情形属于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配合,解除合同并办理退费。针对本次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纠纷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可一概而论,还要根据合同的类型和履行标的具体判断。

  维权途径有哪些?

  •12315投诉电话:1999年3月1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决定在全国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

  •12315官网: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上线,网址为:http://www.12315.cn/。此外,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都可以成为消费者投诉或举报的手边工具。

  •通过法律途径,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起维权仲裁程序,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都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方法。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凝聚你我力量”。在此,也呼吁大家携手共进,增强维权意识,勇敢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崔思文

        文案:王嘉宝

        审核:周晓东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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