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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保全与审理不是同一法院时的管辖权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20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西安市某法院受理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公司、长武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原告陕西某公司申请,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西安某公司、长武某公司名下价值5600000元的财产。2019年11月7日,该院冻结长武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等。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年12月25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我院审理。2020年3月4日长武某公司称因其公司银行账户、股权被冻结,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案涉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无法正常办理,拟申请变更保全措施。西安市某法院认为对本案无管辖权,建议我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并审核后,就保全措施是否应当变更或解除做出处理意见。那么,作为审理案件的长武法院是否有权作出变更或解除的决定?

  笔者试图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的分类

  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或者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民事强制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同为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有许多共同之处,如保全适用的诉讼的类别、保全的范围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有:

  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三、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与实际审理案件的法院不是同一法院,应当区分是诉讼保全还是诉前保全。

  (一)、诉前保全的相关规定

  最高院法释(1998)29号《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对此,可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后三十日,不得因为申请人没有向其提起诉讼就解除保全;二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告知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申请人已提起诉讼后,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将所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手续、材料、保全费以及担保金等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得无故拒绝办理相关事宜。三是虽然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与实际受理诉讼的法院不一致,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法院所作出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得以延续有效,等同于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效力,也就是说受移送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对该保全作出新的裁定。受移送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诉前保全裁定予以变更或解除。

  (二)、诉讼保全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该条与已被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规定一致)。依据这条规定,即使本案实际审理的是长武法院,但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只能由作出保全裁定的西安市某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作出。

  综上所述,本案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为诉讼保全,应当由作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作出变更或解除的决定。(路建昌 尚佩)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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