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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中,还能委托调解吗?

发布时间:2020-04-22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我的案子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中了,还能委托调解吗?”

  “当然可以,委托调解省时省力还省钱!”

  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庭通过委托调解程序成功化解了一起离婚案件。

  案情回顾:原告卢某与被告兰某于2014年11月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二子,但由于婚后双方长期分居,被告兰某对原告母子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

  书记员席庆妍在与双方沟通之后,发现双方有调解的意愿,便及时与诉前调解员联系。由于原告身在外地,调解员当即选择用视频连线的方式分别与原告律师和被告沟通。在了解了纠纷过程与双方的分歧之后,调解员耐心的进行了调解工作,最终双方一致认为两人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并且兰某同意给付二子每月1300元的抚养费。原告表示:“这可真是不用花钱也不用出门,就把纠纷解决了!”

  通过委托调解化解纠纷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今后,柳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委托调解力度,对于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及时引导同意委托调解,真正践行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及《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等多元化解纷政策文件关于诉中委托调解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第15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徐萌)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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