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开工资的徐某很疑惑,明明加班了,但到手的工资条上加班工资栏为什么是空的?加班工资到底是怎么算的?别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为您解答。
被告徐某是原告某公司承包雇佣的职工,任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计薪方式为月工资。徐某在上一年工作期间共加班36天,但工资条上加班工资栏却是空的。徐某多次询问单位却始终未得到答复,遂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原告某公司应按照月工资除以21.75天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方式支付徐某加班工资,但原告认为应该按每月工资基数除以31天来计算加班工资,且在已发工资中包含了部分加班工资,不应补偿徐某全部加班工资。于是原告某公司诉至二道江区法院。

二道江区法院钢城法庭白法官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决原告某公司应按照月工资除以21.75天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方式支付徐某加班工资,即原告公司需支付被告徐某周六周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2万余元。
那么,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如何计算的?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高彦辰)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