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和核心问题。对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律师来说,办案就是办证据;对法官来说,审案也就是审证据,可以说诉讼就是靠证据。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新证据规则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今后,这些电子数据都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一、手机短信
二、传真件
三、电子邮件
四、网页证据
五、电子聊天记录
六、录音
七、支付宝证据
八、微信证据
九、电子照片
十、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说话。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在原来的规定中没有涉及,可这形式的证据在当今争议解领域的占比越来越高,越来越不可忽视,新的证据规定对其审查认定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可以给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提供定的依据,也可以给诉込各方提供一些组织证据的指导。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