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张志龙 艾民)4月26日,原告海某林到霍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其子海某(第三人)和被告冯某,称自己儿子与被告合谋将自己名下的房院买卖,要求依法确认双方之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事情经过:2018年8月29日,原告海某林听信儿子海某之言将自己的宅院出售给被告冯某,双方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了宅院房款11万元,海某林拿到了1万元、儿子海某拿了10万元,冯某搬入宅院居住。2019年10月,原告海某林听亲戚的议论,感觉宅院出售价格较低,10万元也被儿子海某占有,儿子海某有串通冯某进行交易的意图,并将10万元房款据不交出,引发矛盾纠纷。遂后海某林未经被告冯某同意,私自将冯某宅院门锁砸开占据房屋,被告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海某林的行为依据《治安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并告诫其违法行为,但双方之间的矛盾持续一年多无法调解。
霍城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针对案情指派经验丰富的老法官诉调诉裁,对双方耐心细致的释法宣传和调解,对原告过激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的进行分析,最终将长达1年的矛盾及时化解,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解除合同,由原告父子返还房款111000元,被告返还房屋的调解协议。
考虑到原告年岁较大且要急于返回乌鲁木齐市,审判人员又再次给双方做工作,在执行局干警的努力下,双方即刻履行调解协议,该案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结。
法官后语: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活动的始终。所谓诚实信用,就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诈;在缔约后,守信并自觉履行,居民应在交易往来中讲道德讲诚信,树立诚信观、道德观和价值观。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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