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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收传票就无法开庭?关于法院送达的事儿

发布时间:2020-05-12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诉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的目的是使收件人了解送达文书的内容,以参与诉讼活动,行驶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后果。

  送达的主体是法院。有些案件的被告不配合法院,不及时领取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原告就跑来法院说,你们可以交给我,我去他家里给送到。在这里要说明一点: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送达的主体必须是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或者他们相互之间的递交诉讼文书或其他文书都不叫送达。

  法官提示:在遭遇纠纷时,有些当事人基于逃避诉讼目的拒收诉讼文书以及法律文书,并不是明智的选择,相反,还会使自己丧失抗辩、举证、质证和等合法权利,得不偿失,最终还是逃避不了开庭审判的结果,故应当积极参加诉讼,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亚青)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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