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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打人致住院!开庭未到场,法官照样判!

发布时间:2020-05-14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高彦辰)一些人酒后情绪激动容易和他人发生纠纷从而大打出手,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酒后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事情发生在通化市二道江区绿园小区某超市内,被告朱某酒后无故用酒瓶殴打刘某头部,将刘某打倒后,又用脚多次踢踹刘某面部及其身体,致刘某身体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刘某出院后,携带住院票据等相关证据来到二道江区法院起诉朱某。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朱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时刘某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二道江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被告朱某因打伤刘某被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800元。2、鉴定意见通知书一份,证实刘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3、医疗费票据复印件,证实住院费2,193.46元。4、住院病案及出院诊断书,证实刘某住院9天,住院期间二级护理9天,出院后需休息一周。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实刘某从事出租行业,其误工损失按运输行业标准。6、刘某入院、出院时没有保留车费票据,但确实发生,请法院酌情保护。

  二道江区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朱某无故殴打刘某,造成刘某轻微伤,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刘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朱某承担付刘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出入院车费共计9,265.23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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