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与思考丨为保障“十五五”顺利开局起步作贡献
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 全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伊宁市人民法院:房屋买卖要小心 谨慎适用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0-07-23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刘连平 郑环磊)民事主体之间在订立民事合同时,一般会选择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来担保合同目的的实现。从性质上讲,违约金和定金都是为防止当事人违约而设立的责任承担方式。但生活中,很多人并不清楚违约金的具体适用规则。近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2019年2月,原告闵某与被告杨某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已有的一套一百二十平的房屋以495, 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在原告支付购房定金和首付款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任何一方反悔均需支付总房款的30%作为违约金,但原告支付相关款项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涉案房屋已由被告杨某抵押给案外人且房屋产权证书已交付,该房屋买卖合同因存在履行的困难和障碍,不适宜继续履行,故对原告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总款项的30%支付违约金的意见,由于原告仅是支付部分款项,被告也就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作出承诺,愿意担12, 000元的损失,且原告亦予以接受被告的该份承诺书,故判决被告按承诺书兑现退还款项。

  案件意义:房屋买卖的安全关系到许多家庭的幸福与安生,而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便是为了担保合同主债权的实现以及在合同履行不能时减少受害方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时,一方违约后对方只可在二者中择一适用。同时,司法实践中违约金实际金额会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但一般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因此,当事人在主张违约赔偿时可以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原则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