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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减、免”交诉讼费 助力困难群众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0-07-23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杨蕾)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始终将“便民、利民、爱民、护民”的工作方针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中,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积极对其进行司法救助,解其燃眉之急,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法院的关怀和温暖。

  前几天,身患残疾的贫困户施某一脸愁容地来到二道江区法院立案大厅,办理其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立案手续。

  施某称:“早就听说打官司要交诉讼费,虽然不多,但是我是残疾人,除了每月领到的低保钱,没有其他经济来源。”

  立案庭孙淑清法官了解到施某的家庭情况后,告知其凭借低保证和残疾人证可以依法申请诉讼费缓减免手续。施某得知后很高兴,当天补齐了所需材料并提交了减免申请,经审批后,当场为其办理了免交诉讼费手续,并帮助其完成立案相关事宜。

  为了全力助推精准扶贫,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为贫困人口设立绿色通道,贫困人口进行民事诉讼时,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可凭相关手续依法申请审批,助力贫困人口及时立案。今年以来,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依法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多起,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

  普法小知识: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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